宿迁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守法管理告知书

    宿迁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标准、规范,你单位应按以下要求严格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法人代表承担危险废物合法处置的首要责任。

    二、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和危险废物管理专职人员,履行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

    三、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加强源头控制,减少危废产生量。

    四、危险废物分类贮存,贮存场所规范建设,设置包装容器标签和贮存场所警示标志。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台帐记录。属于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最大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

    五、生产中有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单位,应及时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情况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履行申报登记手续。

    六、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合法处置,对接受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废物前做到“五必查”,及转移过程时填报转移联单或进行网上报告,对运输过程跟踪监督,其间发生非法倾倒事件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